主要职能
(一)组织和领导全市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并实施全市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按《审计法》规定和审计署、市审计局、市政府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市属国有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市审计局授权审计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和有国家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市管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审判、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委托组织实施。
(九)按市审计局的授权和市政府交办对市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二)对全市内部审计工作依法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十三)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对社会审计组织监督的职责。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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